
《洗冤集录》来自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由南宋长期担任司培汽跟盟责同成脸诉法官史宋慈著,刊于宋理宗淳佑七年(公元1247年)编成。全书共二卷,内分53项。同时也是世点首头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它比国外最早由意大利人菲德利斯写的法医著作要早350多年。《洗冤集录》内容非常丰富,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勘察现场苏亚、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广泛的内容,它区别溺死、自缢与假自缢、360百科自刑与杀伤、火死与假火死的方法,至今还在应用,它记载的洗尸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伞验伤以及银针验毒、明销矾蛋白解砒霜中毒等都很合乎科学道理。
《洗冤集录》于1779年最早由法国人介绍节译,1855年英国医生哈兰(W.A. Harland)的英译本在香港出版,1863年若送到荷兰人德格里兹(C.F.M. Grijs)在巴达维亚出版荷兰文翻译本,1924年汉学家翟理思(H.A. Giles)在伦敦出版第二种英译本,1999年德田隆翻译、西丸与一监引仍修的日文翻译本策按引举放出版。现共有英、法、荷、德、韩、日、俄、匈八国语言版本,影响世界布鲜城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际程深远。
- 作品名称 洗冤集录
- 创作年代 南宋宋淳祐七年(1247)
- 作者 宋慈
- 性质 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 地位 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法医学专著
各种版本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佑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散比配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来自中辑出的2卷本;清代多种刻本360百科与元刻本完全相同。还有19奏宽般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编护流入素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国内流传的各种增补版本:
《明清所著洗冤阿即己胜轮时生剧办快录增补及注释十七种》十七种五十六卷、附录四种四卷
洗冤集说八卷 清 陈芳生 撰(清康熙二十六年丁卯(1687)刻本)
洗冤汇编(又名重订洗冤汇编)一卷、附录一卷 清 郎廷栋 撰、清 杨朝麟 重订(清康熙四十九年甲辰(1784)笠龛堂抄本)
洗冤集录四卷 清稳官曾恒德撰(清康熙五十三年戊申(1788))

穿分洋度真 洗冤录集证(又名洗冤录江础及斯事你棉集证汇纂)五卷 清王又槐(荫庭) 急项自威展切汉新辑、清 李观澜 补释(清嘉庆元年丙辰(1796))
洗冤录全纂四卷、附录一卷 清 华希高 辑(清嘉庆八年癸亥(1803)经德堂威父刻本)
洗冤外编一卷、续录一卷 清 吴家桂 辑、清王有孚辑续录(清嘉庆十测红决燃论二年丁卯(1807))
洗冤录辨正(又名续增洗冤录辨正)一卷 清瞿中溶(无木) 撰(清道光七年丁亥(1827))
洗冤录解(又名洗冤录解未定稿)一卷 清 姚德豫(立斋) 撰(清道光十一年辛卯(1831))
洗冤录全纂(又名洗冤录补注全纂、洗冤录补注全集)六卷 清 李观澜(虚舟) 辑、清 阮其新 预台错补注(清道光十一年辛卯(183较始1))
洗冤录集证(又名删补洗冤录集证、童氏洗冤录集证)四卷 清 童濂 删补(清道光二十三年癸卯(1843)江都钟氏许氏三色套印本)
洗冤录详义四卷、首一卷 清许梿入们们斯开如技速给误换(珊林) 编(清咸丰四年甲寅(1854))
洗冤录检验总论(又名祥刑古鉴)二卷、附编一卷 清 宋邦僡 编辑(清同治间刻本)
洗冤录摭遗二卷 清 葛元煦(理斋) 撰(清光绪二年丙子(187谁味吧民万仍额厚而好陈6))
洗冤录摭遗补一卷 清张开运撰(清光绪二年丙子(1876))
洗冤录义证四卷、校记四卷 清 刚毅 编、清诸可宝校(清光绪十或未殖乐七年辛卯(1891)江苏书局)
补注洗冤录集注五卷 清 曾慎斋 注试视果望娘办依优况银题(清宣统元年己酉(1909)文瑞楼石印本)
洗冤录歌两孔兰散息三诀一卷 清 □□ 辑(清宣统元年己酉(1909)甘肃官报书局铅印本)
《不碍轩读律六种》六种六卷、续录一卷、附录一受扩参种一卷 清·王有孚辑(清嘉庆十二年丁卯(1807))
洗冤外编一卷、续录一卷 清 吴家桂 辑、清 王有孚 辑续录
急就方补遗一卷 清 王有孚 辑
秋审指掌一卷 清王有孚辑
折狱金针一卷 清 吴家桂 辑、清王有孚录
刺字会钞一卷 清 王有孚 辑
慎刑便览一卷 清 王有孚 辑
附录 一得偶谈一卷 清 王有孚 撰
作者简介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数家,荟萃厘正,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供省内检验官吏参考,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宋慈死后,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其御书墓门。其挚友刘克庄(后村)在墓志铭中赞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内容概述
本书5卷53目,约7万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2来自9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助语突回玉势,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360百科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障和各种救急处理。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
主要成就
《洗冤集录》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线助期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第 52 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末数时婷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书籍目录
·序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 上
·三、检复总说 下
·四、疑难杂说 上
·五、疑难杂说 下
·六、初检
·七、复座象仍无同检
·八、验尸
·九、妇人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广制兰片凯陆到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十七、验骨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自缢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溺死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杀伤
·二十五、尸首异处
·二十六、火死
层振加吸也县 ·二十七、汤泼死
蒸 ·二十八、服毒
地减香祖掉机车 ·二十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十一、扎口词
·三十二、验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压死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牛马踏死
·三十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虫伤歌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遗路死
带味考谁脚就歌课 ·四十七、死后仰运训两天干空天乡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发冢
·五十杨数供答秋、验邻县尸
·五十一、辟秽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验状说
选段阅读
选段: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外义,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制跳氧程存践岩艺若造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师并针之供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分土井硫或细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紧,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子费,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卷之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佑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价值与影响
《洗冤集录》一经刊出,即不胫而走,宋之后元、明、清历朝检验官吏无不作为办案必备之书,甚至成为考试内容,并收入四库全书目录。《洗冤集录》出版后600多年里,历代重刊、再版可以查证的就达39种之多。
《洗冤集录》成书于十三世纪,距今有七百余年。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准,因此其内容难免有一些错误的地方;但是整体而言,瑕不掩瑜,此书仍是一部符合科学精神的杰出作品,也无损于其在世界法医学上的地位。此书自从颁行以来,数百余年,已成为我国历代刑狱官办案必备的参考书籍,奉为圭臬。而后世许多法医学著作,也大多以此书为蓝本。如元朝王兴着之《无冤录》,明末王肯堂着之《洗冤汇编》,清嘉庆年间王又愧着之《洗冤录集证》,清道光年间瞿中溶着之《洗冤录辨正》,及光绪年间沉家本着之《补洗冤录》等,均是依据宋慈的著作加以引证补充的。
《洗冤集录》的影响也达到国外。清同治六年(公元1862年),荷兰人首先将之翻译成荷兰文,传入西方。公元1908年,法国人又将之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此后《洗冤集录》陆续被翻译成德文、英文、日文、韩文、俄文等;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这是我国对世界学术的重大贡献,宋慈的成就值得我们骄傲。
中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是宋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成书于公元124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系统的司法检验书,比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医生的报告》意大利费德罗(Fortunato Fedele)著,刊于1598年,要早350余年。后来传到海外,有英、法、荷、德、朝鲜、日本、俄文等译本。
中国的法医学有很悠久的历史,很早就执行法医检验。汉代蔡邕解释礼记月令中认为,其损害在皮肤部份的叫伤,在血肉部份的叫创,在筋骨部份的叫折。可是在宋以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医专著。宋慈出身于福建建阳的一个官僚家庭,曾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他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许多行政司法经验,并参考了很多有关文献才写成了此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有:宋代关于验尸的法令;验尸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古代的交通事故,高温致死,中毒,病死与猝死,尸体发掘等,涉及到法医病理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其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条件;勒死的特征及与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伤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
此书系统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经验,集宋以前法医学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是一部系统指导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在世界法医学史上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本书是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自《洗冤集录》以后,陆续出版的法医学著作有《平冤录》、《无冤录》、《洗冤捷录》、《洗冤法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几十种,不论哪一部著作,其中心内容都离不开《洗冤集录》。因此本书成为后世所传诸书的祖本,在中国法医学发展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本书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指导书籍,其内容流传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直到19世纪末,也一直是这些国家尸体检验的依据,成为亚洲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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