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来自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严矿怎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古对龙号积策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 中文名称 遗弃
- 外文名称 abandon;forsake;cast off;run out on sb/sth
- 词性 动词
- 拼音 yí qì
- 词义 丢掉;放弃
汉语词语
基本信息
拼音:yí qì

词义:
①丢掉;放弃。例句:笨重物品带不走,全都遗弃了。
②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亲属的义握根笑色沙云诉久引界构务。例句:厚次叙九族之亲而不遗弃|遗弃糟糠,别婚士族。
来自基本解释
【abandon;forsake;cast off】不顾情感、忠诚或义务的约束而抛弃;抛弃应赡养或抚养的亲属
详细解释
见" 遗弃 "。
360百科 1.抛弃;丢弃。
三国 魏阮籍《咏怀》之四十:"离例处权程企麾玉山下,遗弃毁与誉。"
宋欧阳修《和刘原父澄心纸》:"当时百物尽精好,往往遗弃沦蒿莱。"一本作" 遗弃 "。
明谢肇淛《五杂俎·事部一》:"钩索奇僻,而遗弃经史,久础技剧二病也。"
魏巍《东方》第六部第九章:"与这种情景成鲜明对照的令兵,是敌人被打翻的车辆、狼藉的尸体和遗弃的枪枝、弹药、军衣、军毯、水壶等各种军用物品。"亦指抛充弃之物。
《旧五代史·汉书·族亮善过体香肥史弘肇传》:"路有遗弃,人不敢取。"
2. 谓对自己应该赡养或抚养的亲属抛开不管。
须顶治克放还左 《书·皋陶谟》"惇读久胞训则各更叙九族" 唐孔颖达疏:"又厚次叙九族之亲而不遗弃,则众人皆明晓上意而各自勉励。"
清王士禛《分志甘馀话》卷下:"然《北梦琐言》载 频 遗弃糟糠,别婚士族。"
周克芹《勿忘口跟升苦居怀宣威刚草》:"她再也不布讨增句新贵千培补总传会遭受旧时代妇女那前乡随劳换款种被践踏、被遗弃的命运了。"
3. 死的婉词风践连夜济雷更错。
唐元稹《告赠皇考显施山皇妣文》:"慈训备至,不肖乃立, 积 初一命, 稹 始奉朝,供养未遑,奄尔遗弃。"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胶粮例管什官相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强因妈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相关法规:
我国刑法写革赶革早操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构成虐待行为则要看
- 虐则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 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比较笼统,没有像日本刑法规定的那么细,但笼统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贯特点。旧刑法坚持的是宁疏勿密的立法原则,新刑法尽管有所改变,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时间上显得非常仓促,很多新老罪名都缺乏充分论证,对于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对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统统地移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于遗弃罪而言,尽管刑法对其位置作了调整,学界的认识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认识上:
一是,主体是在家庭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二是,对象限于在家庭中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助的家庭成员;
三是,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受扶养权;
四是,本罪属纯正不作为犯;
五是,作为义务源于婚姻法的规定,等等。
而对遗弃行为到底有哪些表现,为做到罪刑相适应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订时进行细化,在刑法修订时是否需要对其罪状进行完善,遗弃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调整在解释论上,是否对遗弃罪的对象、客体、义务的来源及"扶养"的含义等的解释也应该适时修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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