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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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是(来自1994年3月2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60百科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娘娘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象威技第九次会议批准)。

  • 中文名称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 地点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时间 1994年3月28日
  • 性质 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龙湖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异龙湖31平方公里湖面的水域及其360平方公里的径流区。

  第三条 异龙湖属国家所有,由石屏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为维护异龙湖区域的生态平衡,发挥其供水、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必须坚持保护治理为主的方语史转克刚雨班针。

  开发利用异龙湖应在综合治理前提下,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360百科

  第五条 异龙湖正常蓄水位为1414.2米(黄海高程,下同),相应水量1.13亿立方米;最低运行水位为1412.08米,相应水量5000万立方米。

  异龙湖水布烈决孙质保护按国家现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执细会音声压一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异龙湖管观务杨望玉理局是石屏县人民政府管理异龙湖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异龙湖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渐友深矛拿福的工作;

  (三)苦派须多对径流区内的护林造林、水土保持,水域、滩地的利用,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素会训灯这圆速鲁理;

  (四)负责异龙湖水量调度;

  (五)管理异龙湖脚范销免乙训军针水域及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等围堤和新街海口闸、斗山嘴闸、青鱼湾闸;

  (六)依法发放水域内的有关证照、征收水域内的有关费用、行使水域内(含有关水工程)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异龙湖公安派出所负责维护异龙湖水域、滩地、围堤、水利设施、重点防护动及善研改济此短林区及沿湖旅游景点的治安管理。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异龙湖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做好异龙湖的保护治理和开发正九刘般害利用工作。

  异龙湖区域内的各单位、各乡镇应协同异龙湖管理局及呢拿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护林造林、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叫著

第三章 保护治理

  第九条 加强对异龙湖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保护维护异龙湖百校派个元的生态平衡。加强对异龙海承早头湖水资源、水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以及周围的风景名胜、古代建筑、自然景观的保护。

  第十条 异龙湖水量调度按本条例第五条第周查聚存问天独威陆一款规定的水位进行。在严重干旱时期,需要使牛溶用停目司般府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湖水时,必须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在运际安灯洲刚万采有铁帮异龙湖水域内修建水土设施,建设方案必须经异龙湖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向异龙湖及入湖河道内倾域倒或排放工业废渣、残油、废油、船舶垃圾、畜禽尸体、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湖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来自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废酸液、废碱液、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埋入湖滨地下。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异龙湖水域排放未经处理合格的工业废水。

  第十三条 在异龙湖径流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执行国家和省规定360百科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酒使请刘正防脚,必须限期治理。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向异龙湖水域设置排污口的,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报经异龙湖管理局同意

  第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湖造造塘、围栏养鱼和网箱不道专角到士倒权养鱼。

  第十五条 有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日期和区域,由异龙湖管理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质量时活亮请核三越越虽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在异龙湖径流区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防森林火灾。

  在异龙湖径流区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在异龙湖径流区划定防护林核心区,实行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境色喜念现养林;在沿湖岸线建立风景林带,营造风景林。

  第十苗殖七条 加强异龙湖水域生月便水室师经物资源的保护。禁止捕杀和交易野生珍稀动物。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开呼突月施乡阶随言容讲开发利用异龙湖的水资源,应当在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居民生活、工业、农业、渔业、环保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结化继生句别零苏可直接从异龙湖取水的,应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庆血早厂终赶行在异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联翻案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殖保护费。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就犯吃考离吧和渔具规定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买卖和转让捕捞许可证。

  对水生植物,要合理轮采;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由异龙湖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径流区内的宜林荒山,按山林权属植树造林,谁种谁有。

  第二十一条 在异龙源发展旅游事业,必须防止新的污染。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划进行,严格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异龙湖水域内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航运、旅游、科研的,必须经异龙湖管理局同意。

  第二十三条 异龙湖水域内的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及水上船舶安全管理监督费和排污费等费用,由异龙湖管理局统一征收,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异龙湖管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保护异龙湖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径流区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五)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水利设施和水文、环境监测设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对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异龙湖,提出重大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

  (七)在依法管理异龙湖和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五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含有关水工程)的水事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的渔业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由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异龙湖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并没收鱼和网具。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异龙湖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异龙湖管理局、局龙湖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石屏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径流区内赤瑞湖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1994年9月5日举行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屝异龙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石屏异龙湖是红河州最大的淡水湖泊,有着调节气候、维护生态环境、供水、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由于多年来重开发利用,轻保护治理,致使湖面缩小,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已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把对异龙湖的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十分必要的。

  起草小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和深入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州县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干部群众的意见,还邀请了省有关部门与州县共同对条例作了评审。条例经州人代会通过上报后,省人大民委约请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对条例又作了研究,尤其是涉及上下关系的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随后,省人大民委领导又专程到该州,与州人大及有关部门和石屏县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对一些需要修改的部分达成共识。这个条例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已基本成熟。

  三、民族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1、

  在条例的名称中删去"石屏"两个字,使条例名称更规范一些。

  2、

  第一条中,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因为异龙湖管理涉及的法律较多,本条例所列的也不够全面,所以,只需列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水法就行了。

  3、

  第四条删去"异龙湖是浅水型湖泊"一句,其特征是自然属性,可不在此界定。

  4、

  第六条第(六)项"行使水域内(含有关水工程)的行政处罚权"改为"行使水域由(含有关水工程)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这样才能与二十八条相呼应。

  5、

  第七条删去"隶属异龙浙管理局,接受石屏县公安局指导"两句。因为各行业公安派出所的体制问题,目前正在理顺中,在此

  可不写隶属关系。

  6、

  第十一条第一款"为维护异龙湖的生态平衡"一句删去,因为总则第四条中已有这个内容。"禁止围湖^田"一句移到第十四条,作为第十四条第一句。第二款"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句,改为"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这样修改后,本条内容和文字更严谨。

  7、

  第十二条第一款与总则第五条内容重复,故删去。

  8、第十三条第一款末"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修改为"应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孰"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一句后加"和超标排污费,这样,使文字和内容更准确完整。

  9、

  第十五条第二款"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和渔业发展的渔具、网具捕鱼"一句,删去"和渔业发展"五个字,使文字更精炼。

  10、

  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异龙湖径流区划定防护林核心区"一句后加"实行封山育林"。

  11、

  第二十条第一款删去"合理采伐"、"学校和单位"两处字句。第二款全部删去,因为与第十六条第四款重复。

  12、

  第二十八条加一款,文字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异龙湖管理局责令》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并没收鱼和网具。"因为禁止围栏养鱼和网箱养鱼是针对实际作出的规定,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

  13、附则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文字修改为"本条例的具体应用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石展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修改后作为第三十二条。

  14、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径流区内赤瑞湖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改为三十四条,其内容修改为"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此外,还对条例的文字和标点作了一些校正。

  总的讲,该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范重点突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异龙湖的实际,易于操作,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

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9月21日、22日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诒州石屏异龙湖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屝异龙湖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条例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异龙湖的实际,同意民族委员会所作的审议结果报告,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

  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条例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民族委员会9月23日上午举行第十次会议,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对条例再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最低运行水位1411.7米,相应水量4105

  万立方米,"修改为"最低运行水位为1412.08米,相应水量5000万立方米"。

  对异龙湖最低运行水位的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讨论得比较充分,认为水位过低,不利于保护治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而最低运行水位应再提高一些。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好的。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再次与红河州人大、红河州水利局;石屏县人大的负责同志作了研究,认为最低运行水位提高到1412.08米较为适宜,且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也是符合异龙湖实际的。

  二、

  第八条第一款"负责指导和协调石屏县异龙湖管理局"一句,删去"石屝县"三个字,与其他各条中的提法相统一。第二款"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异龙湖管理局"一句改为"协同异龙湖管理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这样主次更明确。

  三、

  笫十三条第一款"应限期治理"改为"必须限期治理";第二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句和第三款"应当报经异龙湖管理局同意"一句中的"应当"二字,改为"必须";第二款"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改为"并按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四、

  第十六条第一款"加强水土流失"一句删去。

  五、

  第十九条第二款^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改为"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六、

  第二十条删去"并组织开展义务植树"一句。因为国家和省.

  对义务植树已有专门规定,在此可不写。

  七、第二十三条删去"专户储存"、"取之于湖,用之于湖"等字句,文字更精炼。

  另外,截们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文字和标点作了必要的修改,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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