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资料百科

1853年9月,上海发生小刀会起义。到来自了1854年(咸丰四年),外国商人感到《上海租地章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其需要,要求修改。7月8日,态药要农却洲湖丝英国领事阿礼国、美国领事马辉、法国领事爱棠正式宣布经三国公使共同签署第曾第反的新土地章程,即《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一般称作第二次《土地章程》

这个章程完全由英法美三国公使草拟,在外国"租地人会"上通360百科过,并在租界内实施以后,才移文通知上海道,根本没有与清政府商议去政第贵海将沙。《章程》共14款,外加《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两个附件。

  • 中文名称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 签署时间 1854年(咸丰四年)
  • 草拟方 英法美三国
  • 别称 第二次《土地章程》
  • 性质 不平等条约

签署背景

  1846年,美国驻来自上海代理领事在英租界内设立领事馆,发生了"升旗事件"。美国圣公会主教文惠廉暗中在苏州河北岸以低廉的地价广置地皮,建造房屋。1852年,金能亨任美国驻上海代理领事,于3月1360百科6日公告美国公民,宣布美国已在上海取得直接租地权。

  1848年1月,法国领事敏体尼到达上海后,鉴于英、美之间发生"专管"争端,便在上海县城与英租界之间的地段内租到了房屋精文,设立领事馆。敏体尼以不平等条约为护符,向上及哪海道台麟桂明确提出要"沿洋泾浜地区,它和英租界正好隔河相望","是唯一能适合我国(法国)侨在相定书声宗简控民居住之地"。1849年4月6日,中法双方签字换文,麟桂赶烧但资鱼位即帝为屋晚正式发出告示,引用《黄埔条约》第22款规定,宣布"中法双方"勘定上海北门外一并织社处地段,允准法人租地,全面积约为986亩,是为法映汉解气镇丰尼这做敌租界。

条约内容

  1.取消1845年章程中由英国一最视己国独占居留地的条文。

  2.改变租地办法。仍由外国侨民直接向中国业主租地,但取消第一次章程关于各国商依门话人租地须先得到英国领事许可的规定,改为由租地人向其本国领事呈报并转道台查核;取消押手,由租地人将刚曲回信租价付与中国业主。

  3.默认"华洋杂居"。中国人可进入租界租地建屋,但须得外国领事"允准"。

  4.租界可征收地税或孙觉室互愿读谓强汉染劳码头税,等等。这个租地章程颁布后,租界内成立了工部局。工部局组织巡捕,并以巡捕捐的名义向中国人抽税,还擅自审理中国人的民刑案件。这样一来,上海租界俨然成为中国境内的"国中责料之国",工部局即成为这个国中之国的政府。

条约原文

第1款

  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咸丰四年六月十一日,上海。

  新章所指界限 后附地图,即系道光二十六年八来自月初五日巴领事与宫道台所判,并于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经阿领事与麟道台,复又按二十九年三月十360百科七日敏领事与麟道台勘定法兰西地界,出示内指,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朱家桥,东至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等处,曾经法兰西钦差大臣洲罪会同广东制台徐,均行允准。界内军工厂、新开邑、厉坛三处,并英国领

  事衙门,均属官地,不在章程之内,嗣后美国与法兰西所用官地,亦一律办理,惟照例触连植云是溶每给叫给付钱粮。

第2款

  界内租地 凡欲向华人买房、租地,须将该地绘图,注明四址亩数,禀报该国领事官,设无该国领事官,即托别国领事官,即查有无别人先议,以及别故,并照会三国领事官查问,如有人先议,即立期定租,倘过期不租,凭后议人租用。

第3款

  定租 查明无先议之跑端原碍,即议定价值,写契二纸,绘图,呈报领事官交低亲边器,转移道台查核,如无妨碍,即钤印送还,归价收用。至址内迁移坟冢,中国例不入契,另行议办。

第4款

  立契 付价后,仍照旧用道台全衔,填契三纸钤印,并由道台照会三国领事官,以便存案填图备查。

第5款

  留地充公 凡道路、马前头已充作公用者,今仍作公用。嗣后凡租地基,须仿照一律留出公地,其钱粮顶庆述湖普今归伊完纳,惟不准收回,亦不得恃为该地之主。至道路复行开展,由众公举之人,每年初间察看形势,随时酌定设造。

第6款

  立界石 租定地基,竖一石碣,上刻号数后,由领事去载矿处还此官委员带同地保、业户、租主波补构还,亲至该地,眼同看明四址,竖立界石,以免侵越,并杜将来争论。

第7款

  纳租 每亩年租一千五百传着如算通算演音是针文,每年于十二月中预付该业户,以备完粮。先十日,由道台行文三国领事官,饬令该租主将租价交付银号,领取收单三张。歌展需右左组倘过期不交,则领事官追缴。

第8款

  转租 租地皆注册为凭。凡转租,限三日内报明添注,如过期未注,即不为过契矣。其洋房左近,不准华人起造房屋大数州路木半溶感草扩、草棚,恐遭祝融之患,不遵者即由道台究办。大美国衙署之北至吴淞江一带,未奉领事官二位允准,不许开设公店,违者按后开惩罚。

第9款

  禁止华人用篷、寮、竹、木及一切易燃之物起造房屋,并不许存储硝磺、火药、私货、易于著火之物,及多存火酒,违者初次罚银二十五元,如不改移,在苏百工或布小翻星待按每日加罚二十五元,再犯随事加倍。如运硝磺、火药等物来沪,必需由官酌定,在何处储存,应隔远他人房屋,免致贻害。起造房屋。札立木架及砖瓦、木料货物,皆不得阻碍道路,并不准房檐过伸各项车罪,妨碍行人。如犯以上得穿宗练陆体掉月法况办各条,饬知后不改,每日罚银五元。禁止堆积秽物,任沟洫满流,放枪炮,放辔骑马赶车冲定状怀划行由满去齐影,并往来遛马,肆末线报套指欢术意喧嚷、滋闹,一切惹厌之事,违者每次罚银十元。所有罚项,该领事官追缴,其无领事官者,即著华官著追。

第10款

  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随时扫洗净洁,并点科满的路灯,设派更夫各费,每年初间,三国领事官传集各租主会商,或按地输税,或由码头纳饷,选派三名或多名经收,即用为以上各项支销。不肯纳税者,即禀明领事饬追。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由三国领事官转移道台追缴,给经收入具领。其进出银项,随时登簿,每年一次,与各租主阅准,凡有田地之事。领事官于先十天将缘由预行传知各租主届期会商,但须租主五人签名,如能传集,视众论如何,仍须三国领事官允准,方可办理。

第11款

  外国人及华民坟墓 界内分开地段,为外国人坟茔。租地内如有华民坟墓,未经该民依允,则不能迁移,可以按时前来祭扫,但嗣后界内不准再停棺材。

第12款

  卖酒及开设酒馆 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不准卖酒,并开公店;请牌开设者,应具保店内不滋事端,如系华人,须再由道台给发牌照。

第13款

  违犯以上各条章程,领事官即传案查讯,严行罚办,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移请道台代为罚办。

第14款

  此章后有改易之处,则须三国领事官会同道台商酌,详明三国钦差及两广总督允准,方可改办也。

附一

  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

  照得华民若未领地方官盖印凭据,并经有和约之三国领事官允准,则不得在界内赁房、租地基、建造宅舍居住,今将如何办理条例,开列于左:

  凡华民在界内租地、赁房,如该房地系外国人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领事官;系华民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地方官,将租户姓名、年、籍,作何生理、欲造何等房屋、作何应用、共住几人,是何姓名,均皆注明,绘图呈验。如地方官及领事官查视其人无碍,准其居住,该租户即出具甘结,将同居各人姓名、年、籍填写木牌,悬挂门内,随时禀报地方官查核,遵照新定章程,并按例纳税。倘若漏报,初次罚银五十元,后再漏报,将凭据追缴,不准居住。该租户若系殷实正派之人,即自行具结,否则别请殷实之人二名,代具保结。

附二

  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

  1、按后所绘地图,分为二十一段,由中、外官宪会同分判。

  2、各段内地基,其未先经按例注册租定者,则发租之时,出价高者得租。

  3、发租之时,如已得租,当即按每百先交二十为定,限十天全数交至银行,倘若逾期,则定银不还。

  4、地内房屋,不在发租之内,限一月内,著原业拆移,如逾限不拆,其房屋即归租主。

  5、地段皆同界内别处租地,遵照章程各款,并按图留出公路。

  6、地段内如有已经定租注册者,发租之时,须亲身或者人在场声明,若无人在场之地,即行别租,发租之时,如无别人争租,须该人声明依官所定之数,如不肯依定数给价,即将其地撤回,如有人争租,则归出价最高之人,该人倘不声明,亦必勒出其价,待其说明,则伊作为租主。

  7、如有人争论,则经租之人作主,从新另行发租。

  8、 价银皆须洋钱。

附注

  本章程及附件均见《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10上,页22―25,58―59。章程及附一英文本见《上海租地章程》,页14―21,40;《发租洋泾浜地基条约》则未找得英文本。本章程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于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签订日期未查明。

  本章程原无汉文名称,英文本称为《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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