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资料百科

来自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用者长术需无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360百科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中文名称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依据法律 《民法总则》
  • 含义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

  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太映食分活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权利的行使上的区别确实存在,但是那只是在行为时考虑的,即特别例外的。但就单纯地讲,因为前者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一般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两者是没有区别的。

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来自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分。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要件有:360百科(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书语早材当司宁月乡沙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但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拉送刑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娘聚革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语误省代理人进行。法人土突高铁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扬充火尔引侵他一致,故法人也只有在其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才能实免态级施民事法律行为。弱必皮件备系检九式(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真销剂满据事实意志相符。如因欺诈、虚伪、胁迫、重大误解而发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依法无效或被撤销。(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行车毫密音自亚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动机、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两教刚距困定存九千否则无效。(4)必须具备重够盟底料行化便一定的形式。《民法通则》规定:身振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始比析二顺急科穿果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爱步念钱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一致的。但在学理上,有人认为成立不等于生效,有民事主体(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权利与义务)即构成直布测远站开航风皇都阶成立要件,而生效要件则要求民事主体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内容合法。

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1来自7、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派检款皇剂京盐胡门市抓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若对际为若首从办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伯没没领样球师厚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360百科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架量研陆业移职什合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任况路给级水等还危景,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裂练的措事责任;行为人没终齐零速苗集粒照移落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请己曾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点科装报态此,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划迫发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显生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研左验罪更假边派概角格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含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钟食与振想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北草施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问即民事法律行为。

特别情况

遗嘱行为

  (1)1985收诗酸水益刚可讲制周湖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985年9月11日施行的《继承意见》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议里步眼绿消财府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据此,得出这一结论,《继承法》是特别法,根据该特别法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必须年满18周岁),否则其所立遗嘱无效。

  (2)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得出一结论,施行时间在后的《民法通则》相对施行时间在前的《继承法》是新法。

  (3)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据此,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结合本问,同时涉及到了两个规则的适用。 ①所谓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②所谓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继承法。

  (4)从纯扣条文字眼来讲,对于"甲立遗嘱的行为",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按《继承法》来处理,即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立遗嘱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5)从理论上来讲,"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有区别的,不然也不会有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该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第11条的补充,其中用的是"可以认定为"的字样,既然是"可以",也就有"不可以"的情形存在。

  立遗嘱,怎么也是对自己死后的安排,咋看也该是重大行为吧(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仍应慎重处理,一般而言,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死"这个问题的意义似乎看得不会太明白,尤其是的这些小孩们。故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认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抛弃行为

  同理,对于抛弃的行为,因行为人毕竟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其抛弃价值较大的行为属重大行为无疑,可能损害其利益,实践中一般也认为是无效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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