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

资料百科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来自事医师工作所必须需许规煤青吃别早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也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血八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证书)。

  • 中文名称 医师资格考试
  • 性质 行业准入考试
  • 分类 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 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
  • 定义 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必须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考试简介

概念

  具备报考执业医来自师资格证考试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音药必溶预知席考试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考试组织单事态门督多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360百科组织实施;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院农均六亲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

考试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其区别在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不能独立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保健微可约组树场权社诉轴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每级分为临床、中述吸肉歌多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

报名资格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香黄化吗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执印信乙顺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斯己然调班营书标斗游参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黄距果星》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班司映序势弦划沿步且刚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四前眼配绍设喜了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律本温诉行延管给理厂衡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相翻预策钟唱协越尔握用时间满1年。

 无席府的究态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气务督厂坏试厚反状才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富田序星福探伟整不输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落告游财止给固衡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础行消喜丰田岩科溶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考试科

  分为两级四类来自,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兴祖给所均立映蒸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报名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

  2015年360百科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

  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主要是对已经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一般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袁直庆苗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儿传官酒七皮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1--15号,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月第二个星期周六与周末。

多展烈取音降见为裂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每年7月1-15日,具体时间由当地卫生局定

考试题型

  医师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 线粒体肿胀

  B. 核碎裂

  C. 胞质嗜酸性增强

  D. 胞质脂滴增

  E. 自噬泡增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知广部绿议刚扩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激核地和专苏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 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 甲状腺癌伴出血

医师资格证书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 亚急性甲状腺炎

  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不义题干)

  35岁男性,因饱妈免应由吧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明曲从控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除穿茶乐酒乡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 穿孔性阑尾炎

  设得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印今滑免六体

  C.绞窄性肠梗阻

  D. 急性胰腺炎

  *E. 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 无色清亮液体

  *B. 棕褐色液体

  C. 胆汁样液体

  D. 脓性液体

  E. 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 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 中药与针刺

  C. 补液抗炎

  *D. 紧急手术

  E. 纠正东传宜错期轻过注众密岩休克后手术

  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但呢吃燃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个脸积液蒸贵轴肥间聚 A. 有无外伤史

  *B. 家族史

  C. 不良习

医师资格考试流程

  D. 口路关级钢浓请行举腔卫生习惯

  E. 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 牙髓活力

  *B. X线片

  C. 松动度

  D. 外周血象

  E. 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 全身头颅X线

  *B. 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 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 药物过敏试验

  E. 内分泌检查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 血源性

  B. 腺源性

  C. 损伤性

  D. 牙源性

  E. 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题型介绍及解析

  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 型(最佳 选择题)和B 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 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 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 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 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 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 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 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 个?3 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 个?6 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下面按照类别逐一举例介绍。

  临床医师类

  A1 型题

  答题说明

  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 5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1. 最典型溃疡型肠结核溃疡的肉眼病理变化描述应当是:

  A. 椭圆形,溃疡的长径与肠的长轴平行

  B. 口小底大烧瓶状

  C. 不规则地图状

  D. 呈带状,其长径与肠长轴垂直

  E. 火山喷口状

  答案:D

  难易度:难

  认知层次:记忆

  【解析】该题是基础理论记忆题,备选答案是肠道各种疾病的肉眼病理变化描述,包括肠结核、溃疡性结肠炎、阿米巴溃疡等,我们学习了肠道各种疾病肉眼病理变化的描述,应当记忆分辨各种疾病病理改变最典型的特点,以便于分析判断,在鉴别诊断时作出正确的判断。考生应当掌握结核性肠溃疡的肉眼病理变化特点,这就是正确答案D。在教学时能直观看到这样的大体病理,应记忆在自己脑海里,以使在临床中肉眼看到病变时,就能作出正确的诊断。当前结核病发病率连年升高,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中也应当重视此类疾病的典型特点,以便作出正确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A2 型题

  答题说明

  每一道考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有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2. 患者,女性,50 岁,反复低热,伴四肢大、小关节肿痛1 年。WBC 8.0×109/L, Hb 100g/L, PT 250×109/L,ANA(-), RF(+)。经多种抗生素正规治疗无效,正确的诊断是:

  A.风湿性关节炎

  B.系统性红斑狼疮

  C. 骨关节炎

  D.类风湿关节炎

  E. 结核菌感染引起的关节炎

  答案:D

  难易度:中

  认知层次:解释

  【解析】这是一道临床分析解释的考题,题干的信息告诉我们,患者50 岁,反复低热,四肢大小关节均肿痛(提示各关节对称),血白细胞正常,RF阳性,曾经用多种抗生素正规治疗无效。结合我们掌握的类风湿关节炎中有关临床表现的描述,符合上述特点,因此正确的答案选择应当为D,而其他关节炎的临床表现不能与信息中的特点完全吻合。得出一个正确的诊断,才能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这体现出将临床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的能力。

  B1 型题

  答题说明

  以下提供若干组考题,每组考题共用考题前列出的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3 题?5 题共用备选答案)

  A.金黄色葡萄球菌

  B.溶血性链球菌

  C. 大肠杆菌

  D. 绿脓杆菌

  E. 变形杆菌

  3. 脓液稠厚,有恶臭或粪臭的细菌是:

  答案:C

  难易度:易

  认知层次:记忆

  4. 脓液稠厚、黄色、不臭:

  答案:A

  难易度:易

  认知层次:记忆

  5. 大面积烧伤创面感染最常见的细菌是:

  答案:D

  难易度:易

  认知层次:记忆

  【解析】我们在学习微生物学和外科学感染时,都包括有临床常见各种细菌感染后脓液的特性,在掌握其描述后应当反过来根据脓液的特性来判断其致病菌。在此基础上,才能帮助我们合理地选择抗生素。因此,脓液粘稠,有恶臭或粪臭,我们应当考虑到是大肠杆菌感染。如果脓液粘稠,黄色,无臭,此特点应选择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在临床外科学习时,也有很多临床经验的总结,如碰到大面积烧伤创面感染,我们从课本和教师的授课,以及见习时学习、认识的临床经验中可以判断致病菌多为绿脓杆菌(铜绿假单胞杆菌)。

  A3/A4 型题

  答题说明

  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考题。请根据试题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题下面的A、B、C、D、E 5 个备选答案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6 题?8 题共用题干)

  患者,男性,37 岁,车祸致方向盘挤压上腹部6 小时,上腹、腰背部、左肩部持续性疼痛,伴恶心呕吐。查体,体温38.4℃,呼吸28 次/ 分,脉搏120 次/ 分,血压90/60mmHg,腹胀,上腹肌紧张,有压痛和反跳痛,移动性浊音(-), 肠鸣音减弱,白细胞16.8×109/L,中性粒细胞92%,淋巴细胞8%。

  6. 对帮助判断腹腔内脏有无损伤最有价值的检

  查项目是:

  A. CT

  B. B 超

  C. 核磁共振

  D. 腹部X 片

  E. 诊断性腹腔穿刺术或灌洗术

  答案:E

  难易度:中

  认知层次:简单应用

  7. 如果手术探查中发现胰腺损伤,此时还应特别注意检查的脏器是:

  A. 胃

  B. 脾

  C. 十二指肠

  D. 膈肌

  E. 左肾

  答案:C

  难易度:难

  认知层次:简单应用

  8. 如果处理不当,远期的并发症最可能的是:

  A.假性胰腺囊肿

  B. 胆总管狭窄

  C. 脂肪泻

  D. 结肠梗阻

  E.粘连性肠梗阻

  答案:A

  难易度:中

  认知层次:综合应用

  【解析】这是一道临床诊断和治疗应用的综合性题目,根据提供的信息,方向盘挤压了上腹部后,出现上腹、腰部和左肩疼痛,有腹膜刺激征,伴有休克表现,及血白细胞升高、中性粒细胞增高的表现。作为医生,在急诊处理时,应当快速判断是否有脏器损伤,以及损伤的部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出正确的处理。根据我们学习的外科诊断技能,诊断性腹腔穿刺或灌洗术,是目前判断脏器损伤的最有效方法,故第一道题正确的选择为E。如果手术探查过程中,明确胰腺有损伤,根据解剖学胰腺位于十二指肠的弯曲内,胰腺的引流与十二指肠有密切的关系,故提示我们,凡是有胰腺损伤的病人,均应特别注意十二指肠有无损伤。这是把基础与临床的理论相结合,解决临床能力的问题。因此,第二问应选择答案C。此病历资料综合外科学理论,告诉我们胰腺损伤后,可致胰漏,局限在网膜囊内,或进入腹腔。若受损伤时未及时引流清除,会形成胰腺假性囊肿,因此第三问应选择答案A。此题测定了我们把理论、技术技能和临床经验应用于临床实际的能力。也提示我们,平时学习记忆和听课时自己和教师都应建立这样的临床思维。

报考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如下:

  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代码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13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230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

  170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270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

  190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290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

  160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260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

  180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28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141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241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142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242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

  14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24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245

  口腔执业医师

  12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220

  临床执业医师

  11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1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215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

  370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470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

  390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490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

  360

  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460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

  380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480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341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441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342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442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

  340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440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150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250

报名流程

  每年4月中旬在当地市,州 以上的卫生局报名,报名认证后通过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考试(6~7月考核实践技能)后

  9月份笔试考试.报名需准备6张个人免冠2寸证件照,身份证,相应毕业证,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中医师成,维医,藏医(95年6月28日前出师的),需出示师徒合同.

  助理医师报名费:80元

  职业医师报名费用:120元

  助理医生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工作满五年的中专生/两年的大专生可以报考职业医师.(报名时另须提供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1年分数

  临床执业医师:356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75

  口腔执业医师:36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82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32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1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48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7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4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7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02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0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22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6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2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62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65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6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9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344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8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34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8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248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3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69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34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60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7

主考单位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是国家卫生部直属卫生行业各类全国性考试的技术服务专门机构,成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早建立的全国性专业考试机构之一。

考试历史

  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施医师执业考试。执业医师考试采用了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技能考试二种方式。临床技能考试选用经过改良的多站考试法。

注册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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