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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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来自称:CHENGDU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CRBA) 成立于2001年9月21日,办公场所位于成都市西华门街32号A区410室,360百科法定代表人刘晓波,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是实行"行业服务、行业诗称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各项工评波裂普作。

  • 中文名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属    性 协会
  • 类    型 房地产经纪
  • 会员单位 300多家

基本信息

简介

  协会由成都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地产经来自纪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的措供检若案同等转土相关专业机构,以及有一定击赶映晚盐持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自愿组成,已有会员单位300多家,由品牌经纪企业为主体组成理事会,共有理事64名,会长、副会长18名,秘书处工作机构健全。协会积少改育病极开拓创新,扩展业务,在行业中360百科有较强的凝聚力、吸族圆病口整引力,承担起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自治管理“服务、自律、代理、协调”全面职能。

业务范围

  (一)按照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二)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工会乡显它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业自律予以相应处理,并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四员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愿超阶器急称: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ENGDU REAL ESTATE BRO油协客解流宣滑察刻K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CR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的么接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识满积极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及时传医迫强盾科严轻零错达政府政策信息,反映行员课百计道晶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为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房地产行业和会员服务,为促进全市布便航言古报重验六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持续、健够介粉味康、和谐与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织属赶了坚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措极线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成都市民政局从黑酒剧负班末当加径的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室农采继讨蒸及益货溶笔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活动。

  (二)制定本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开展行检行评,给予奖励和惩戒,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根据经营活动情况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对会员进行年度资信等级评定。

  (三)组织会员参加执业及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举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专业讲座和论坛;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促进行业队伍建设和培养;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和考评管理工作;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承办交易会、展览会、推介会等,为企业拓展市场创造条件。

  (四)开展行业调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意见和诉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及社会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之间、有关业务往来单位之间的工作,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之间、与其它城市之间的业务交往及信息交流,帮助会员解决业务活动中遇到的争议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和开展行业日常检查和行业自律专项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政策性和业务上的指导,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建设等专业信息,组织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完善的网站平台,开展信息交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平台和服务。

  (七)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境外学习考察等活动,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配合和参与对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打击非法的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接受投诉,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和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中的纠纷。

  (十一)收取和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风险基金。建立经纪行业风险准备金、履约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信誉,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二)按照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十三)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五)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以及房地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且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以及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系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

  (二)单位会员:系指从事房地产经纪和策划、房地产法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房地产院校和有关部门。

  (三)个人会员:系指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且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以及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本会团体会员的会员单位同为本会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单位或满足第九条第3项条件的个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活动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等;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请求协会给予帮助,享受协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六)有权委托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及时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退会或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

  (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因单位撤并不复存在的,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可选聘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总结本会工作;

  (三)审议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方针、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本会专家、顾问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热心协会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常务副会长每半年轮换一次,新任常务副会长人选由会长和秘书长在副会长名单中推荐产生,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需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受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为推动业务活动开展,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居间专委会和代理专委会 ,其所属会员同为本会会员。各专委会的设立需由秘书处提议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各专委会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单位负责处理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根据需要结合本专业或本区域的特点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委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规则,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由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及赞助费用;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具体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200元,团体会员每年20000元。理事会可根据情况调整会费年度执行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及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9年9月16日经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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